《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节能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暂行)》(内发改规范字〔2013〕9号)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对口负责、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负责,自治区对口部门只负责文件转报,不做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由自治区经信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由自治区经信委负责;由盟市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审批、备案或核报本级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盟市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负责;由旗县(区)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审批、备案或核报本级旗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相应旗县(区)发展改革委或经信委负责。”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生产性项目,由各地节能审批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